*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甘肃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2]220号 2002年8月8日)
各地、州、市、矿(厂、场)区物价处(局)、司法局(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的上涨,律师服务成本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加之律师服务机构已完全转变成自收自支的中介服务机构,1993年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已无法适应当前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律师服务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下发的《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7]286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精神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咨询及代书
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办理刑事案件
一审案件:整个案件过程200-5000元/件;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参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曾办一审又办二审案件的可参照一审案件收费减半收取。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收取。
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担任辩护人的标准酌减收费。
三、代理民事、经济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500-5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经济案件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甘肃版)-本文与正式文件具同等效力-2002第10期总第58期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50000元以下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