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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对省级各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及预算追加、追减情况;
  (四)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收缴、退付、拨付等情况;
  (五)财政集中支付执行情况;
  (六)专项资金和国家债务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
  (八)省级财政总预备费和机动款分配情况;
  (九)省与市财政资金结算情况;
  (十)对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一)银行账户的管理及资金收付情况;
  (十二)农业税收减免落实情况;
  (十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十四)厅机关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会计基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等情况;
  (十五)厅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六)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主管或代管工会经费、党团费、各种考试收费、学会经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七)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办证收费收入管理和收费收据 印制及收费收支使用情况;
  (十八)对审计部门和内部监督检查所提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九)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财政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进点前3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发出内部监督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
   1、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2、通知书编号;
   3、监督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4、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5、检查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6、财政监督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内部监督检查通知书对监督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厅领导批准,在监督检查当时下达通知书。
  第八条 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瞒情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要按检查组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有关文件、拨款、签报、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资料。被检查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对其负责。承诺书包括内容:
  1、提供监督检查资料种类、所属时限、数量;
  2、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诺要求;
  3、被检查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
  第九条 检查组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开始时,由被检查单位领导先向检查组介绍情况,检查组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对预算拨款、审批事项、财政收支进行检查时,可延伸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要加强对预算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效益和被检查单位内部管理程序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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