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监[2002]8号)
厅内各处室、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厅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行为,做到依法监督,根据财政部印发的《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监督检查,是指由财政监督处、财政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督机构)对厅内预(决)算编审、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内部制约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厅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实施内部监督检查,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性规定进行。对监督检查结果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基本评价,针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并报厅领导。
第四条 内部监督检查按计划或按厅领导批示进行。财政监督机构在年初制定内部监督检查计划,报厅领导批准。每年对厅内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的处室,监督检查面要达到100%,最少不低于50%;其他单位不低于30%。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厅领导指示和要求随时进行。监督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要组成监督检查组,每组至少有两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 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
(二)省级预、决算的编审及预算调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