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
(湘价服[2002]219号 2002年8月26日)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产交易收费行为,促进房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七条“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住房以外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以外的房产交易是指办公、生产、经营、仓储等非住房的产权交易。房产交易手续费是指经批准设立的房产交易中心(处、所),为房产产权人提供交易场所、信息服务、合同鉴证、过户审验、实地查勘、转让登记、纠纷调解等服务所发生费用的补偿。
二、房产交易收取手续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房产交易中心(处、所)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未提供交易服务的不得收取手续费。
三、住房以外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不含产权转移、变更登记发证费),按实际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计收。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房0.5%,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1.3%,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按租赁面积一次性分档收取,由出租人承担。收费标准为:2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100元;201--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501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1001平方米以上的,每宗400元。上述标准,不得累价计收。
(三)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不含他项权利登记费),按抵押(典当)额的一定比例累进计费,向申请抵押者收取。收费标准为:2千万元及以下为20;2千万元以上至5千万元(含5千万元)的为0.8%0;5千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为0.3‰;1亿元以上的为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