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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江鹤高速公路按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江鹤高速公路
按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粤费[2002]16号 二00二年八月八日)


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转报调整江鹤高速公路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的请示》(粤交集投[2001]299号)悉。根据省政府批示(粤办函[2002]222号),现批复如下:
  一、江鹤高速公路经省外经贸委批准为合作经营项目,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合作经营期32年(粤外经贸资批字[1996]0664号)。合作经营期满后,经营权收归省人民政府。
  二、从2002年9月15日起,江鹤高速公路按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见附表1。
  三、江鹤高速公路车辆车型分类及收费系数标准调整后,该路车辆通行费的基准标准仍维持标准车公里0.45元不变,各种车辆在该路各出口的通行费具体标准按附表2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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