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小于20万元;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施工图审查资质:
(一)领办人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组建方案;
(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组建方案初审后,正式行文(申请函)将组建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建方案后,拟成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始组建;
(四)拟组建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人员到位后,填报审查人员认定表及单位资质申报表等申请材料;
(五)申请材料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审批。
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奸商部审批。
乙级和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经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三级及以下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及国家有关技术性政策,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要求进行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但对按其意见修改的内容承担质量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发审查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