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明及设计要求说明书;
(四)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五)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六)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技术审查报告报至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级和一级项目审查时间为30个工作日,其他项目审查时间为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如发现有违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等技术性审查依据内容的,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报经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设计单位完成修改后,建设单位应将修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报告有异议时,可向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之内,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复查结果主要内容和原审查结果主要内容一致的,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承担复查费用;复查结果主要内容和原审查结果主要内容不一致的,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复查费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提请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次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确需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送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进行书面登录,并按季度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工程名称、数量、规模等工程概况和审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