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性审查内容:设计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是否执行了个人注册执业制度;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有效签署是否符合规定;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有无出卖或出借图签、图章和印章及私自拉人设计等扰乱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的行为;有关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
(二)技术性审查内容:按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岩土工程(在工程勘察审查制度未建立之前,含工程勘察内容)6个专业,严格依照《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等有关技术性审查依据,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地基处理、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无障碍设计等涉及公众安全、公众利益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条 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内容,可以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或者设计咨询等途径加以解决,也可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建议形式提出,但是否采纳,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设计优化等建议不做为可读性核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的依据。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向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发送委托函,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并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封面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向建设单位核发《河北省建筑工程图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存档备查,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到的专有、专利技术保密。
审查所需经费,先由建设单位向负责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拨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审时,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