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的省管建筑工程和以省财政投资为主、省政府重点建筑工程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厅局所属建筑工程
设区市和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其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的划分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其他单位。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与设计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章 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分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政策性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5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技术性审查依据:国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第59号令)、《民有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6号令)等有关技术规范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