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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设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原因:已被《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冀建法[2004]562号)所代替)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规[2000]6号)


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8月25日第6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厅
                             二000年九月一日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种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职审查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地基处理、结构安全、节能、抗震、消防等内容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本省境内以下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一)国家重点建筑工程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大中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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