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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省地质中学2002年招收外系统学生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省地质中学
2002年招收外系统学生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服[2002]189号 2002年8月7日)


湖南省地质中学:
  你校《关于中请提高办学经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及你校近几年的办学情况,经研究,现就你校2002年秋季招收外系统学生的收费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一次性办学经费:对自愿就读你校的外系统学生,可一次性收取办学经费,初中每生10000元,高中每生12000元。
  2、学杂费和代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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