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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中宁县“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中宁县
“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2]130号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中宁县物价局、财政局:
  “中宁枸杞”证明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的一种特殊商标。为了有利于中宁枸杞资源开发,保护“中宁枸杞”品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中宁县“中宁枸杞”证明商标收费问题的批复》(宁财综发[2002]593号)对“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费收费批准立项,现就有关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许可经销中宁枸杞的企业、个人使用“中宁枸杞”证明商标时必须缴纳商标使用费。使用费标准按枸杞经销者所使用证明商标的年枸杞经销额的1%交纳。
  二、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向经销中宁枸杞的企业、个人经销的中宁枸杞发放“中宁枸杞”证明商标准用证时可按每证20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含相关表格)。
  三、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是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时须到中宁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中宁枸杞保护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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