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坚决落实贫困地区
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通知
(晋价费字[2002]241号 2002年8月22日)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我省从2001年秋季开始,在贫困县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的收费办法以来,对纠正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规范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2002年“一费制”的实施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落实“一费制”有关规定
在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切实减轻贫困地区农民负担,采取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也是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一费制”的落实。从2002年秋季起,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的中小学必须试行“一费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试行。
二、适当调整“一费制”标准
将试行“一费制”的范围由原来50个国家和省级贫县改为35个国家级扶贫工作重点县和17个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具体名单位附后)的所有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为:小学每生每年最高176元(88元/生、学期),初中每生每年最高276元(138元/生、学期);住宿费仍按山西省教委、财政厅、物价局晋教计财[1999]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住宿费标准每生每月:小学2元,初中3元(只向住宿的学生收费)。“一费制”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义务教育事业的实际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根据学校的电教设备状况和是否开设信息技术课等因素,在不超过最高上限的范围内向下浮动。各地要相应做好贫困家庭学生的费用减免和资助等配套工作。“一费制”包括杂费、教课书(注:不含教辅材料,2002年起各学校均不得组织学生订阅教辅材料)、课堂作业本、毕业证工本费、机算计信息教育、电教教材费、存车费、伙食管费等各种费用。除“一费制”和住宿费外,学校不得再收其它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