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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一)考入外省市中专院校的,给予2000元补助;
  (二)考入自治区内中专院校的,给予1500元补助;
  (三)考入外省市大专以上院校的,给予5000元补助;
  (四)考入自治区内大专以上院校的,给予3000元补助。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家庭,不得享受以上补助。
  第十六条 各大中专院校应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手语翻译工作人员,经过上级业务部门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002]50号)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9月1日起,将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提高到25%。
  调离现职的,不再享受特教津贴。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创设特殊教育学校或在中小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特殊教育经费列入教育事业费支出,随教育经费的增加逐年增加;教育费附加收入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确保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动员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等娱乐活动。
  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地方,应当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广泛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等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一)新闻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反映残疾人生活,宣传残疾人事业,开辟残疾人专栏和专题节目;部分电视节目应增加字幕和手语解说;
  (二)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组织和提供盲文书籍、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
  (三)图书馆应当有计划地增加盲人读物,方便盲人阅读;
  (四)文化、体育等部门适时组织、举办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并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积极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城市的公共建筑、道路和公共场所逐步在新建和改造工程中建立和完善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必须执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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