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凡重大税务案件必须由各级地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案审委下设办公室,案审委办公室设在法规部门,与法规部门合署办公,并具体承担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审理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重点关注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切实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其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律要以案件审理委员会所在地税局名义作出,然后交稽查局执行。其中,对案审委审理符合听证条件的税务案件,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各地法规(处)科要认真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四、认真落实税务行政救济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正确对待税务行政争议案件,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税收征管法》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对应当予以变更或撤销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变更或撤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职能,增强税务机关的自我纠错能力。要积极做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及时办理因税务行政执法过错所引起的国家赔偿事宜,切实维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和改进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检查,统一归口法制机构组织实施。要做到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相结合、执法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防止多头检查。在继续抓好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对本级地税机关所属执法部门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其中,对本级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率不低于5%;要充分运用地税系统导入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从动态上掌握税收执法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为巩固检查成果,促进依法治税,各地都应建立执法检查通报制度,督促整改,讲求实效。执法检查的结果要作为年终考核被检查单位及其领导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