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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物资福州储运贸易公司代办货运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物资福州储运贸易
公司代办货运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2]121号 2002年8月25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物资福州储运贸易公司代办货运业务计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2]172号)悉,经调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物资福州储运贸易公司利用自有两条铁路专用线代货主办理货物到站手续并负责装卸保管,因铁路专用线使用管理上不能以货主名义办理到站手续,为此,双方协议以专用线所有人为提货人,该公司在办理受托货物提货、装卸、保管的同时替货主代垫支付给铁路部门铁路建设附加费、铁路装卸费、铁路运杂费、机车作业费、取送费、过轨费等费用,在财务上分别核算收入和有关费用。经研究,同意省物资福州储运贸易公司从事装卸保管业务取得收入,应分别核算分别通用税目税率计征营业税;对代办货物到站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可按扣除支付给铁路部门的上述六项费用后余额按“服务——代理业”税目税率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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