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软件企业组成软件出口联盟或联合体,承接国际软件业务。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推介软件出口型企业和出口产品,为软件企业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获取出口信用保险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软件高级人才奖励措施。对年薪1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实行资金补助奖励,奖励标准按照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为依据进行核定。可当年或累计几年集中奖励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个人10%、企业10%)。
第十四条 支持软件企业建立智力、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允许软件的发明者以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以软件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软件企业,经投资主体批准,可从每年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总额不高于35%的比例,以股份期权形式奖励给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和培训费用,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软件企业内部要建立科技人员收入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引进的具有普通教育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和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获得过国家、省级科技奖项或拥有国家发明专利、国内领先水平的专有技术、某项特殊才能的专业人才,海外留学回国来济创业人员,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在我市落户。
软件企业调入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同时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以及接收的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本人有住房,或单位已设立集体户口具备落户条件的,准许在我市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