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济南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经济南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8月26日下发济政发[2002]18号文。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加快济南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该专项资金每年安排4000万元,其中:市计委从三产发展资金中安排500万元;市科技局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800万元;市经委从企业技术进步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从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中安排2200万元。市财政从2003年至2005年每年安排专款1000万元,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十五”期间,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年从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3000万元,用于齐鲁软件园基础设施和优化环境建设。鼓励软件企业向软件产业园区聚集。
第四条 鼓励软件产业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对重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实行资金集中投入,创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
第五条 鼓励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风险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我市软件企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用信用担保等方式对我市软件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软件专业班,中小学开设计算机课程,社会力量和各类培训机构培训软件专业人才。
第九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申请GB/T19000一IS0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协助软件企业申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予以支持其认证的费用。凡通过CMM一2级以上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市外贸发展基金给予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