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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1、学校可在校务公开栏内开辟教育收费公示栏,没有校务公开栏的可设置公示牌、公示墙、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联系卡、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2、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公示栏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由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幼儿园、义务制教育学校和高中收费公示栏式样见附表一);公示栏印制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区属学校及幼儿园(不含余杭区、萧山区)的收费公示栏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学校的收费公示栏由各所在地区的教育局负责印制。公示栏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3、公示栏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机构监制。
  四、工作分工和时间进度
  市和各区、县(市)要按照教育行政隶属关系负责做好所属学校的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2002年秋季开学(8月31日)前,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全市各地区、各学校应在2003年春季开学前全部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职能部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一把手”是学校收费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责任。
  (二)广泛宣传,加大提高社会参与和监督的力度。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示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做法,宣传教育收费政策,提高社会参与度,加强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狠抓落实。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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