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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在
全市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杭价费[2002]147号、杭财综[2002]470号、杭教计[2002]39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浙价检[2002]249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围绕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减轻学生及其家长的负担,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推行这项制度,加强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提高收费透明度,扩大社会监督;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其他特殊教育学校和市属高等学校的收费。
  三、公示内容和方式
  (一)公示的内容。
  1、公示的内容为义务教育的杂费、代管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非义务教育的学费、代管费、住宿费及幼儿园的保育费等按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所有收费。公示的项目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及收费减免的政策。
  2、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项目事前须经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3、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促学校做好公示栏的更新维护工作。
  (二)公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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