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省经贸委负责提供需实行“一票否决”的特大事故情况。
(8)省计生委负责提供计划生育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9)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提供“两个确保”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10)省财政厅负责提供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3、年终全面考核。以各市政府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自查报告、省有关部门复核情况和经济运行评价考核测算结果为基础,结合省政府领导评议、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情况,用写实的办法确定各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位次。凡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超额完成50%的市,考核位次上升一位;凡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市,不能评优。
在年终考核工作中,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不统一组织考核组到各市进行考核,根据各市政府自查报告和复核工作情况,可由省政府督办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重点事项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内容另行通知。
(二)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考核办法
1、自查。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考核内容,对2002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评分,于2003年1月20日前向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自查报告(文字报告并附表格,一式20份)。
2、复核。成立省政府机关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由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统计局经济运行考核办、省监察厅纠风办负责同志组成),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分别进行复核、评分。
省政府有关部门于2003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供下列情况:
(1)省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省政府领导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工作评议情况、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情况;负责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有关工作机构提供办理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情况。
(2)省监察厅负责提供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政风建设工作情况。
(3)省文明办负责提供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情况。
(4)省外经贸厅负责提供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引进外资资金到位情况;省计委负责提供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引进内资资金到位情况。
(5)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提供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情况。
3、年终全面考核。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继续实行百分制考核,以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自查报告、省有关部门复核情况为基础,结合省政府领导评议、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情况得分,确定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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