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能源利用测试化验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经字[2002]28号 2002年9月2日)
各市、州物价局:
能源利用测试化验服务收费标准已试行一年,根据对部分企业考核,此标准基本可行,现将有关问题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应本着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在实施服务的同时应将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并向委托人公布,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在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同时,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凭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不得违反规定擅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