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要与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要改革用人制度,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逐步推行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按编制聘任教师。聘用中小学教职工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内,经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经县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能聘用。在编制内正式聘用的教师,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师待遇。除因教师脱产进修、产病假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控制数内聘请代课人员顶岗外,一律不得再使用代课人员。
5.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要与建立有效的编制管理制度相结合。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集中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任何学校不得在编制限额外调入、聘用教职工。
(三)各地要尽快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的拟定、上报工作。
县(市、区)级编制方案的报批工作在2002年9月下旬完成;市(地)编制方案的报批工作在2002年10月中旬前完成;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02年10月下旬将各地(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审批完毕。力争在2002年12月底以前完成全区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工作。
五、其他
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可根据不同教育层次和不同地域,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
附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高中 城市 1:12.5
县镇 1:13
农村 1: 13.5
初中 城市 1:13.5
县镇 1:16
农村 1:18
小学 城市 1:19
县镇 1:21
农村 1:23
注:
1.“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及其市区。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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