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设民族语文课程的教学班,每班可增加0.3名教师编制。
3.开设计算机课程的教学班,每班可增加0.1名教师编制。
4.开设外语课程的小学教学班,每班可增加0.1名教师编制。
5.实行寄宿制的农村中小学,根据寄宿学生人数,每校核给1-3名后勤管理人员编制。食堂炊事人员不另核事业编制。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应尽量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对暂不具备条件的,聘用炊事人员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核拨。具体标准、数额由当地财政部门商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6.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要求,撤销乡镇教育办(辅导站)。今后,乡镇不再专门设立教育管理机构,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教育教学业务工作由乡镇中心校校长负责,原乡镇教育办(辅导站)的编制划拨给乡镇中心校,每校增加1-3名编制。
(三)关于教师脱产学习和教职工产假、病假顶岗教师控制数。
因教师脱产学习(1年以上)或教职工请产假、病假(3个日以上)需聘请代课人员顶岗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商财政部门同意,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下达控制数。教师脱产学习的聘用代课人员控制数按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1%核定;教职工产假、病假的聘用代课人员控制数按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0.5%进行核定。
经核定的聘用代课人员控制数,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根据各学校的需要向社会公开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临时代课。代课人员控制数不得作为正式教师编制数使用,只能用于聘用临时代课人员,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核拨。
(四)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根据在校生数每两年核定一次。在核定的编制内,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在校学生数的变化,对所辖各中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进行调节,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当地财政部门按各校编制内实有教职工人数,核拨经费。
(五)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审批
中小学编制标准的实施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具体负责。
(一)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会同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各市(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负责对全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