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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地方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失赔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
地方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失赔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价[2002]491号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市交通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8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地方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失赔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专款用于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修复。本通知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重庆市地方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失赔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侵占、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失赔偿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未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在常年洪水位线以下破坏航道按下列标准收取赔偿费:
  1、轻度破坏(指破坏面积在5m2或体积在5m3以内)每次200元;
  2、中度破坏(指破坏面积在6m2--10m2或体积在6m3--10m3以内)每次400元;
  3、重度破坏(指破坏面积在11m2--30m2或体积在11m3--30m3)每次600元;
  超过面积30m2或体积30m3按上述标准重复计算。
  二、损坏航道整治建筑物及船闸设施:
  1、撬、抬、拆、运走航道整治建筑物石料每立方米块石赔偿60--90元,每立方条石赔偿90--120元。
  2、未经批准在航道整治建筑物附近采取沙卵石,采取1立方米赔偿60--80元。
  3、对船闸引航道、闸首、闸墙、闸阀门及输泄水设施破坏,按损失部分的完全重置成本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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