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
地方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失赔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价[2002]491号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市交通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8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地方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失赔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专款用于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修复。本通知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重庆市地方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失赔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侵占、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失赔偿收费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未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在常年洪水位线以下破坏航道按下列标准收取赔偿费:
1、轻度破坏(指破坏面积在5m2或体积在5m3以内)每次200元;
2、中度破坏(指破坏面积在6m2--10m2或体积在6m3--10m3以内)每次400元;
3、重度破坏(指破坏面积在11m2--30m2或体积在11m3--30m3)每次600元;
超过面积30m2或体积30m3按上述标准重复计算。
二、损坏航道整治建筑物及船闸设施:
1、撬、抬、拆、运走航道整治建筑物石料每立方米块石赔偿60--90元,每立方条石赔偿90--120元。
2、未经批准在航道整治建筑物附近采取沙卵石,采取1立方米赔偿60--80元。
3、对船闸引航道、闸首、闸墙、闸阀门及输泄水设施破坏,按损失部分的完全重置成本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