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省家电办每年至少要与两个以上生产企业联合举办新产品、维修技能、实际操作的培训。或经劳动部门授权审核同意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市、地家电办应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次技术培训提高班。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与家电办每年至少举办一次行业职业道德、法规培训班。
第二十六条 培训结束考核合格,由各级劳动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颁发结业证、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 培训班可适当向学员收取一定的培训费,收费标准应由物价部门批准。
七、信访电话回访工作
第二十八条 信访电话回访工作是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密切生产、维修、用户之间的有效措施,各级家电办、维修企业一定要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家电办,应设专职人员,市、地家电办、维修企业可设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负责信访回访工作,并建立信访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 对用户反映的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及收费问题,各级家电办应及时调查,并汇总报各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领导小组及质量技术监督和物价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地家电办应每季将此工作情况和具有指导意义的事例、经验、技术等上报省家电办,将有选择的在行业内刊通报,以提高信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质量。
八、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工作中的企业等级认定,参照国家规定,全省维修企业的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合格五个级别,特级为最高级别。
第三十三条 维修企业申报等级认定需交纳必要评审费,其包括媒体宣传公告费、等级证书及标牌工本费、专家评委的差旅费。该评审费由物价、财政等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