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市、地家电办对初次申请定级的二、三级、市区内的合格级,县级家电办所认定的合格级随时可进行审批定级。特级、一级审批在每年的5--6月和11--12月进行。
五、维修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维修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消法”,“质量法”,“新三包”等规定。
2、按各级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家电维修服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3、严格遵守国家、我省各级政府部门及家用电子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务准则及标准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4、积极参加各级家电办组织的各种活动。
5、积极参加各级家电办及生产企业组织的各种新产品、新技术讲座及技术等级培训。
6、认真处理各级家电办,生产企业委托的各种特殊修理业务,并及时向委托者反映。
7、积极配合各级家电办,协助生产企业处理本地质检、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和消协受理的投诉问题。
8、认真执行本地等级维修产品范围标准。
9、认真执行等级收费标准并保证售后服务质量和维修质量。
10、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情服务,严禁出现欺诈、违纪现象。
11、定级企业应当为客户提供与其收费标准相符的服务内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
12、维修内容对客户的费用结算要出具正式票据。票据中应如实写明检测部位和修理项目的个具体品名、型号、数量、单价和总结算费用。
13、不能履行以上职责的维修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物价部门及家电办有权予以警告,降级或取消其相应维修等级级别,情况恶劣者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十九条 维修企业应在营业场地公示维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当地质检、工商、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和用户监督。
六、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技术培训是提高维修人员技术水平及解决维修人员来源的有效措施,必须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培训质量,省、市、地家电办视情况可设置相应的培训机构。
第二十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织省家电办根据行业整体的技术状况可不定期的举办不同等级的家电维修技术培训班,也可借助社会和生产企业的培训力量,采取相对集中或短期技术培训相结合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