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县级管理办公室职责
1、县级管理办公室是本县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业务受市、地家电办领导。其组成可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成或指定县政府有关部门代理。(具体方式由市、地家电办和有关县协商酌定)。
2、负责合格级维修单位的认定申报审批工作。
3、做好本县等级服务质量及收费情况的监督工作。
4、负责受理本县用户意见,协助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维修质量及技术的仲裁。必要时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
5、做好本县内等级申报表的审查,等级证书及有关标志牌的发放,及时传达省、市、地办公室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合格级维修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等级管理工作的运作程序
第十条 凡是我省境内获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从事家电产品维修的企业(含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维修部、外省生产企业、国外生产企业驻黑维修服务机构及其特约维修点),应按相应等级标准向当地管理办公室提出等级申报。
第十一条 全省等级认定使用统一的等级申报表。各维修企业根据自己所具备或达到的条件,严格按照国家家电产品售后维修服务准则和相关等级标准,拟定申报相应等级,填写等级申报表,式三份,并附上单位《企业营业执照》,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职称证书》复印件。需升级的并附家电办颁发的原相应等级证书,按等级管理权限,报等级认定部门。
第十二条 成立各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部等级认定评审组对申报各等级的企业进行等级资质评定。
第十三条 按分级管理原则,特级、一级及外省、国外生产企业驻黑维修服务机构及其特约维修点,由省家电办组织认定审批。
第十四条 二、三级由所在市、地家电办组织认定审批,合格级由所在市、县家电办认定审批,同时报省存档。
第十五条 定级后由相应批准家电办发放由省信息产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统一制作的等级标志牌和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各等级均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工商部门及各级家电办在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进行年度检查。审验时按原级、降级、停业整顿处理。等级变更后,各级家电办应收回原标志牌和证书,颁发新认定的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对未变动的由企业自愿选择是否更换新牌。同时在等级证书上加盖年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