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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实施等级管理的通知


  附件一

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有关家用电子产品售后服务维修准则及相关标准,顺应WTO规则,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服务品质,统一规范行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强化我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的管理,以营造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家电维修市场,切实维护消费者、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是我省境内国有、集体、私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维修部和外省生产企业、国外生产企业驻黑维修服务机构及特约维修点)应纳入行业等级管理,实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

二、组织领导

  第四条 由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成立的“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向社会公告有关事宜。
  第五条 省领导小组下设“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家电办)。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宜,组织和实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有关情况、协调向社会公告有关事宜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六条 各市、地、县视情况可参照省管理形式成立相应管理领导小组和机构(以下简称市、地、县家电办)负责此项工作。

三、各级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第七条 省家电办公室的职责
  1、省家电办为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归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
  2、按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电器售后服务准则”和相关标准制定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及长远规划和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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