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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资兴市东江实验中学2002年秋季收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资兴市东江实验中学2002年秋季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费[2002]233号 2002年9月3日)


郴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资兴市东江实验中学2002年秋季招生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1、办学经费:自愿报名就读该校的学生,初中每生不超过5000元,高中每生不超过6000元。
  2、学杂费和代收费:初中每生每期不超过600元,高中每生每期1200元。
  3、住宿费:住宿费标准委托你局核定,报省局备案。
  二、该校除收取上述费用外,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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