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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对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2]1199号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兵团计委: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新计价房[2002]316号)下发后,兵团系统和乌鲁木齐县对执收标准问题理解不一,经商兵团和自治区建设部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体制,对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标准做补充规定。兵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按建安工程费的0.8‰收取;兵团各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按建安工程费的1.5‰收取;在兵团团场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按建安工程费的2.5‰收取。
  二、乌鲁木齐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程费的1.5‰收取。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收费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领取和使用财政的统一票据。对违反规定的,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另外,为保证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考虑到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乌鲁木齐市不实施具体工程监督,也不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实际情况,乌鲁木齐市质量监督站应向自治区质量监督总站上缴一定的费用,以保证必要的业务开支。其上缴费用可不执行按收费总额上缴3%的规定,具体上缴多少可由双方按原商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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