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2002年度《会计证》年检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和《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市已从2002年7月18日开始
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对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人员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以下简称《资格证》),同时停止发放《会计证》。现就会计从业资格管
理及《会计证》年检、换发《资格证》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
1、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
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资格证》。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
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2、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资格证》。
3、取得《资格证》人员受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办理注册登记;因个人会
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学历等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办理变更登记。
4、取得《资格证》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加每两
年进行一次的年检。
二、关于2002年度《会计证》年检、换发《资格证》有关问题
(一)年检、换证时间:从2002年9月1日开始至11月底结束。
(二)我市年检换证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其中:市属及外地驻穗单位
人员的年检、换证工作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所属单位人员及所辖
行政区域内无工作单位的常住居民、持暂住证的外来人员的年检、换证工作由各
区、县级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三)年检、换证范围
1、持有我市(含各区、县级市)会计证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会计证》的
人员;外地(含外省、市,下同)调入我市(含各区、县级市),持有原管辖地
会计证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会计证》的人员;持有省财政厅核发的有效《临时
会计证》的人员,必须参加年检,经年检合格后换发《资格证》。
2、2001年底前在外地取得《资格证》,调入我市(含各区、县级市)的人
员,需要参加年检但不需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