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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纳税税务管理的通知[失效]

  合并纳税企业的税务审批根据《细则》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四)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在不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的纳税人,除下列第1项所述情况就地征税外,均应向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1.营业机构在规定期限(7月31日)前未提交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或其它凭据,据以证明其汇缴机构已申报汇算年度所得税,且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
  2.对属于上述情况的营业机构,可以核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者以同行业利润水平或其它方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待遇规定,计算应补税额及确定处罚;但纳税人汇总申报处于亏损年度或免税年度的,应由营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税务调整处理(国税函[2001]319号文附件3)。
  3.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以上规定对营业机构进行税务处理后,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函[2001]319号文附件3)。
  二、实行逐级汇总申报制度
  (一)营业机构必须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汇缴纳税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签注已申报后交与营业机构,由营业机构上报上一级机构。
  (二)营业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应将汇总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经营业务应申报的内容),并附下一级营业机构的纳税申报表和本级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对营业机构本级纳税申报表按规定进行审核,对汇总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签注已申报后,依上述程序逐级汇总(合并)申报,直至汇缴机构。
  (三)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缴机构应将逐级上报汇总(合并)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并附本级的纳税申报表、下一级营业机构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汇缴机构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汇缴机构于7月31日前,及时将各营业机构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各营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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