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2002年9月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明河沿岸的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沿河两岸建设,确保南明河水清、岸绿、景美,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防洪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南明河绿线规划,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南明河绿线是指南明河两岸绿化用地的控制保护线。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上游从花溪水库大坝起,下游至乌当大桥止,南明河两岸绿线保护宽度结合水源保护、景观要求及两岸建设情况现状,按四段进行规划控制;
(一)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河岸线二级堡坎各退50米控制,其中未建二级堡坎的河段两侧保护范围以河道中心线两侧各退70米控制。
(二)龙王庙至五眼桥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河岸线二级堡坎各退20米控制。
(三)五眼桥至水口寺大桥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河岸线二级堡坎不少于20米控制。
(四)水口寺大桥至乌当大桥段河岸两侧绿线保护范围,按照河道中心线两侧各退60米控制。
南明河支流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陈亮河、麻堤河的保护范围按《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控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南明河绿线规划实施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市民在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植树、种草、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增加植被,保持水土。
第六条 南明河绿线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不得进行与南明河绿线保护无关的任何项目的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