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省计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下达受理通知书,向有关省辖市计委发送征求意见函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会议通知。
初审不合格的,下达暂不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应按暂不受理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补充,并重新申报或者补报。重新申报或者补报后,经二次初审合格的,下达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下达日为受理日期,载入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 省计委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但遇有特殊情形时,最多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前款核准时限,包括省计委向省辖市计委征询意见以及省辖市计委反馈意见所需时间,但不包括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初审期。
省辖市计委应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准建议函,最多不超过八个工作日。逾期自动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 省计委作出核准决定后,至实际发行首日之前,异地债券发行事项出现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影响异地债券发行重大事件的,申请人应在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省计委及时通报。
未通报的,一经发现,省计委有权撤销已经作出的核准决定,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应急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十七条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或其担保人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人或其担保人出现当期亏损;
(三)原定担保人已作更换;
(四)出现新的承销人并且拟利用其网点在江苏省境内发行该异地债券;
(五)发行人已经或者拟在原定发行日之前进行资产重组,且重组的资产总值达到发行人总资产的20%及以上或者重组的净资产值达到发行人净资产的15%及以上;
(六)有关法规规定或企业债券监管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规定第十七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或其担保人注册地址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或其担保人涉及诉讼或仲裁;
(三)发行人或其担保人、承销人受到财税、金融、证券、工商、海关等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
(四)发行人或其担保人、承销人被有关主管机关列入“失信”或“不守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