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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异地企业债券发行核准暂行规定

  第十条 申请文件除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行文规范外,还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已经冠以申请文件主办方的文号;
  (二)已经加盖申请各方的公章;
  (三)已经抄报该异地债券的最终审批机关;
  (四)已经抄报该异地债券的其他审核部门;
  (五)单独申请的,申请人已在申请文件中声明“该申请文件已获其他有关各方同意”,或者“该申请文件已获其他有关各方授权”,并且已经指明有关各方的全称;
  (六)申请文件中含有复印件的,申请人已在申请文件中声明“该申请文件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且已经由有关当事人加盖公章(或者经其律师鉴证)”,同时已经列示所有复印件的标题;
  (七)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单位符合《条例》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异地债券发行核准申请文件应为原件。
  申请人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经有关当事人加盖印章或者经其律师鉴证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省计委作出核准决定前,应以召集会议、书面通知等方式,征求有关省辖市计委意见。
  第十三条 省计委及有关省辖市计委作出核准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债券投资者和有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的监督;
  (三)坚持破除地区封锁,开放债券融资市场,维护市场统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十四条 省计委及有关省辖市计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核准事项:
  (一)省计委对申请文件进行文件收发登记;
  (二)省计委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
  (三)申请人根据受理通知书所列要求,与有关省辖市计委进行必要的沟通、交流;
  (四)省辖市计委向省计委反馈核准建议函;
  (五)省计委向申请人发送核准决定,并抄报国家计委、省政府,抄送该异地债券的最终审批机关、省辖市计委及其他相关机构。
  依照第十二条规定省计委已召集会议并促成申请人与有关省辖市计委沟通的,前款所列第(三)项程序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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