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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异地企业债券发行核准暂行规定

  第五条 省计委依照本规定以书面方式作出核准决定。该核准决定为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最终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发行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国家计委为最终审批机关时,其有权直接变更或者书面要求调整省计委已经作出的核准决定。国家计委最终审批决定与省计委核准决定不一的,省计委按国家计委的决定执行,但国家计委未规定的,按省计委核准决定执行。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为最终审批机关时,其对省计委核准决定有异议的,经其以书面方式提出,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国家计委协调或者裁定。
  第六条 异地债券在江苏省境内公开发行,除符合《条例》和国家计委规定的发行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发行规模已经国家计委核定且达到1亿元及以上;
  (二)债券信用评级已经完成且达到AA+级及以上;
  (三)申请主体、申请程序、申请文件等符合本规定。
  第七条 异地债券发行核准申请,应由异地债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单独或者联合提出。
  提倡异地债券发行人与其主承销商联合提出申请。
  第八条 异地债券发行核准申请文件,主送省计委,抄送江苏省有关省辖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辖市计委”)。
  前款所列省辖市名单,由申请人视该异地债券公开发行所涉网点的分布自行决定。
  第九条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关于异地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报告;
  (二)主承销商关于承销异地债券的申请报告(需载明已获承销团其他成员同意或授权);
  (三)企业债券发行章程,或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四)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五)担保协议(函)及反担保协议(函)(如有);
  (六)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七)发行人、担保人经审计的前三年财务报告;
  (八)法律意见书;
  (九)申请人关于指定高层主管和授权委托经办人员(含姓名、职务、联络方式)并承诺遵守江苏省有关异地债券监管规定的函。
  依照第七条规定联合申请的,前款所列第(一)、(二)项申请文件可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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