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试行建设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冀建质[2002]302号)
各市建设局:
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保障国有资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分散工程设计职业责任风险,保证工程设计单位的稳定经营,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设计单位开展工程设计业务,凡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二、保险对象。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其投保单位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河北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
三、保险范围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购买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3、国有资产投资或者部分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4、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5、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相关的住宅小区和公建等项目。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要求设计单位购买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为加强对省外进冀开展业务的工程设计单位的监管,省外进冀设计单位均须购买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四、保险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