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的通知
(晋价费字[2002]256号 2002年9月6日)
各高等学校、各地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有效制止乱收费,减轻学生家长负担,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的利益,关系到高等学校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教电[2002]66号)《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高等学校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
1、研究生学费标准
(1)国家招生计划中属于国家任务招收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得收费。
(2)国家招生计划中属于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以及省自筹经费的硕士研究生、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计划外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教学培养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核定,具体标准由各学校确定后,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3)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制两年)学费,每生每年最高3000元,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
(4)已获得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并且外语和综合课经考试合格后,中请硕士学位的论文指导、答辩收费,每生最高2500元。
2、双学位和重修费
在校学生攻读第二学位学费按学分收取,但不得超过第二学位专业收学费标准的三分之一。
学生在校期间因考试不及格需要重修可按该门课教学成本收费,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3、本、专科学费标准
(1)各类普通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仍按山西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2000年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2000]30号)文件规定执行。
(2)鉴于西医和国防类专业培养成本比较高,决定将西医临床专业、口腔专业由每生每年3200元调整为3400元,华北工学院的13个国防类专业学费标准由每生每年2800元调整为3080元,上浮幅度仍为30%;医科院校和华北工学院其它专业收费仍按山西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2000年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2000]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均不得再上浮。
4、专科升本科学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