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鞍山市纪委、鞍山市监察局
关于严肃经济建设软环境纪律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监督,严肃纪律,改善鞍山市经济建设软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鞍山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省直驻鞍单位及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不准抵制或者变相抵制上级有关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政策法规和工作部署。
第四条 不准擅自制定违反经济软环境建设要求和旨在为本部门谋取利益的规定和办法。
第五条 不准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为保护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利益限制项目进入。
第六条 不准保留应进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按规定应进入“中心”的审批项目必须全部进入。
第七条 不准对进入“中心”的事项继续在原单位审批、搞体外循环和“多一站”审批,必须做到一门受理,一站办结。
第八条 不准违反规定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对已经依法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审批。
第九条 不准违反规定对审批事项擅自增加前置条件和审批环节。
第十条 不准对行政审批事项推诿扯皮或刁难;对手续齐全、条件具备、符合规定的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对咨询或手续不全的必须一次答复、解释清楚。
第十一条 不准轻易否决投资项目,遇到欲否决的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阐明理由并报送“中心”由“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复审。
第十二条 不准越权审批,不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行政审批档次。
第十三条 不准擅自将审批、管理职能和行政处罚权力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十四条 不准在行政审批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