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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湘价重[2002]220号 2002年8月29日)


各市(州)物价局、水利局、财政局:
  近来,不少地方反映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混乱,越权定价、擅自涨价现象严重,加重了农民负担。为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业用水性质,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和国务院颁布的《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水费已由过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为商品价格管理。财政部、国家计委也以财综[2001]94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水费纳入价格管理后,其价格标准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财规[2000]10号文件也已明确水利工程水费不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供水系商品交易,农业用水属于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水费不属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范畴,也不存在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目前一些地方仍将农业用水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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