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资源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问题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2]389号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资源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我县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请示》(资价报字[200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
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为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同意你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0]150号)有关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再随销售电量征收,只能从电厂发电环节征收。核定你县按小水电上网电量0.015元/千瓦时的标准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