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标人所提供的必须是其合法生产或代理的药品,并能够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效期及时供应。
(三)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况者,按照
卫生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查处,并取消其两年内在太原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投标资格:
1、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
3、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4、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行贿的手段牟取中标;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在开标后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7、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恶意投标行为或者其他行为;
8、投标人投标品种未中标的,以低于其投标价进行销售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和品种
(一)结合我市实际,对下列药品医用材料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2、临床普遍应用、采购量较大的药品及一次性医用材料;
3、卫生行政部门或招标人确定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其他药品。
(二)太原市卫生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纳入目录的药品均应使用通用名。以通用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均应包括通用名对应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药品及剂型、规格,防止中标药品被其他同类品种替代。
(三)有下列情形的,医疗机构可直接向生产、经营单位采购:
1、抢救危重病人急需的药品或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
2、救灾赈灾需要的药品;
3、国家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4、只能从特定或拥有独家经营权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暂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但也要规范采购行为。
六、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购销合同
(一)严格规范购销合同内容,监督购销合同的履行,既要防止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成交药品,不按期交付货款的现象,又要防止不按合同规定供应药品的现象。对违背合同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