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编制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医用材料采购手册;
10、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招标主体及招标人职责
(一)参加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为市直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卫生局所属医疗机构、各有关厂矿医院。上述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原则上不搞自主药品招标活动。
(二)招标人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提供真实的药品医用材料采购历史资料;
2、根据确定的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
3、确认招标文书、评标标准和方法,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方法和工作程序;
4、依据药品购销合同验收药品,结算货款,保证购销合同在本单位的履行。
(三)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况者,按照
卫生部等六部委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查处:
1、不参加应当参加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对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品种不进行公开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2、向他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与招标、评标、定标有关的情况;
3、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
4、发布中标通知书后擅自改变中标结果;
5、不按照规定要求同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6、不按购销合同采购中标药品,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代替中标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7、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8、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及有关集中采购的价格和收费规定;
9、不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集中招标采购履约情况报表;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投标人职责
(一)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投标人,其中标品种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批发企业或其他物流企业代理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