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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2002年9月2日)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山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晋卫[2002]20号),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目的和原则
  (一)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目的是:
  通过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行为,让医药产品通过合法有序的竞争进入各医疗单位。遏制药品采购活动中的不正之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真正让利于患者,确保药品质量和广大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二)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原则是:
  1、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增加招标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药品和一次性医用材料采购过程、临床使用监管,防止各种非法促销行为和不公平竞争。
  2、质量优先和价格合理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符合临床需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要求进行招标采购。依照质量价格比优化原则确定中标药品和一次性医用材料,严格把好质量关。
  3、让利于民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以招标采购的实际中标价为基础合理制定零售价格,把招标采购降低医药产品价格的好处让利于患者,医疗机构可分享一定比例,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维护患者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4、规范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规范招标采购行为的同时,完善招标采购方法,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提高药品和医用材料招标采购的效率。
  5、以医疗机构为主和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推动相统一的原则。医疗机构是药品医用材料集中采购招标的行为主体,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包办代替或者直接从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业务活动,不得为医疗机构指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配送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利用集中招标采购牟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
  二、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全市药品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太原市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领导组领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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