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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嘉善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嘉善公路


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复函
(浙交函[2002]189号、浙价复[2002]274号 2002年9月2日)

嘉善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平黎公路嘉善公路收费站对嘉善籍车辆试行自愿统缴通行费的请示》(善政[2002]62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查,原则同意对经常过往嘉善公路收费站附近区域的部分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统缴标准见附表。
  二、通行费统缴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
  三、统缴通行费收入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地税局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请督促收费站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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