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乱加价、乱收费的;
8、价格、卫生、医药等部门是否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原则要求调整、归并了医疗服务项目,重新制定和调整了收费标准,有无不按规定审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9、明码标价规定执行情况。
(二)有关政策界限
1、招投标收费检查的政策依据为:《关于印发〈山西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价管字[2002]147号)、《关于2001年医疗机构在招标投标采购药品中收购药品招标服务费的批复》(晋价管字[2001]240号)、《
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管字[2001]292号);
2、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按当时执行政策检查;
3、保证金问题的检查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晋价房字[2002]151号)的规定进行。
三、检查工作的组织安排
根据国家安排部署,这次全省药品、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省卫生厅共同组织、统一部署。省物价局负责具体实施。重点检查阶段,省物价局(检查所)将采取下查一级的方法对影响大的医疗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单位名单附后),同时还将对去年检查处理过的单位和案件进行重点复查。
各市、地物价局要与本地纠风办、卫生局加强协调与配合,切实抓好专项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地物价局(检查所)在省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外,采取下查一级或交叉检查的方法负责具体实施本地专项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从2002年8月下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8月份为部署和试点检查阶段,各地要将有关检查工作的安排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9月份为重点检查阶段;10月份为处理和总结阶段。10月31日以前检查工作基本结束。
四、对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精神,积极组织安排好专项检查工作。这次检查工作是继去年以来的第二次全国范围的药品、医疗行业的专项检查工作,它是国家计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以及国家计委有关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规定,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价格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纠风、卫生等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与配合,切实抓好检查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遇有重大政策问题要加强沟通,及时上报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