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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要落实减免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120号)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工商企发[2002]10号)的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工商执照,要优先受理,简化和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提供优质服务。
  要加大小额信贷的扶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的有关精神,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管理,针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社区服务的实体,只要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要完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配套性政策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业实现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社区实现再就业以及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再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要健全社区就业人员劳动关系管理办法,建立与阶段性就业和弹性就业形式相适应的就业管理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工资规定,确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人员,其所得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地要建立健全优惠政策检查督查制度、部门协商通气制度和社会举报监督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清理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确减免费用的项目和标准,让下岗、失业人员直接了解政策,并加强群众监督,更好地把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加强领导,形成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合力
  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和安排。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给予指导;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形成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基层组织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参与、社会各界都关心支持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有效机制,促进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发展规划和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社区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和接续社会保险的办法,搞好社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衔接,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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