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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年产50万吨以上的水泥生产企业和市属建设项目(包括北部新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所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其他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与区县(自治县、市)二八分成,缴入区县(自治县、市)国库,市分成20%部分,年终通过两级财政结算。
  第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九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生产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市政府规定,统一授权由地税部门代征。地税部门应根据收入级次按照确定的应缴金额开具《收费通知书》给缴款单位,由缴款单位持《收费通知书》到规定的银行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由收款银行开具收款收据,缴入各级国库。
  第十二条 缴入国库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作他用,年末节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方向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沙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沙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沙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沙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全市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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