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
在中小学校开展反邪教教育的通知
(浙教基[2002]180号 2002年9月6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在中小学校开展反邪教教育的通知》(教社政[200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我们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不仅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也是一场争夺青少年一代的斗争。学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决不允许“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任何干扰与破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处理“法轮功”问题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省委领导的一系列批示精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密防范“法轮功”顽固分子向中小学生传播“法轮功”歪理邪说和进行“法轮功”宣传煽动活动,一旦发生应立即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深挖打击工作。
二、切实加强“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的教育与宣传。充分发挥学科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小学《思想品德》和中学《思想政治》等学科教学,要根据中小学生的年龄、心理特征,结合时事政策教育和法制教育,以“法轮功”邪教活动为反面教材,对中小学生进行反邪教教育,增强学生鉴别和抵制邪教的能力。为配合中小学开展反邪教教育,省教研室已结合我省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组织编写了反邪教教育的有关宣传学习资料,供各地选用。
广泛开展“校园拒绝邪教”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团队活动、班会活动、科普竞赛、文艺演出等形式,利用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的典型事例和反邪教挂图、音像等资料,进一步揭露和控诉“法轮功”邪教对社会和青少年的危害,帮助青少年学生认清“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进一步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在教师中积极开展“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的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老师的思想政治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使广大老师在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中率先垂范,为人师表,主动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对尚未转化及曾被处理过的“法轮功”人员,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通知精神,暂不安排其直接从事教学工作,并继续安排专人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请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措施,并将开展反邪教教育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